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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风险管理业务合规升级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日前,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进一步规范期货行业创新发展,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
《指引》对风险管理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类型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归类,明确规定可以开展的试点业务包括: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业务、做市业务、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等,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在公司备案方面,《指引》提高了对母公司的资质要求;在业务备案方面,《指引》针对不同类型业务的风险程度及外溢性影响,规定了差异化的资质要求。
《指引》进一步细化风险管理公司业务发展的负面清单,明确合规边界。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公司管理责任的要求。《指引》明确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结合工作实际,《指引》修订了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对报送数据质量的要求,提高了信息报送的可操作性。
《指引》对风险管理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类型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归类,明确规定可以开展的试点业务包括: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业务、做市业务、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等,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在公司备案方面,《指引》提高了对母公司的资质要求;在业务备案方面,《指引》针对不同类型业务的风险程度及外溢性影响,规定了差异化的资质要求。
《指引》进一步细化风险管理公司业务发展的负面清单,明确合规边界。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公司管理责任的要求。《指引》明确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结合工作实际,《指引》修订了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对报送数据质量的要求,提高了信息报送的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