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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用户信息须有敬畏心
  《新华每日电讯》11月7日刊登吴帅帅的文
  章说,不上传人脸信息“刷脸”入园,就不能继
  续使用公园年卡。最近,消费者郭先生诉杭州
  野生动物园侵权一案被舆论称为“人脸识别第
  一案”,背后反映出的是公众对个人信息存在
  泄露风险的担忧。
  指纹开锁、刷脸支付、虹膜识别……个人
  生物特征信息因伴随终身、个人独有等特点正
  在成为线上、线下验证身份的重要手段。随着
  技术进步、设备普及,人们在有意无意间上传
  了个人的面容、指纹。海量的公民生物特征信
  息因此被记录、存储。在这一过程中,技术越
  来越频繁地呈现双刃剑的特征。
  回顾相关案例,人们不难发现,网络黑灰
  产交易正从倒卖身份证件、手机号码拓展到盗
  取个人生物特征信息。17万条公民人脸信息
  被公然售卖,基于人脸信息泄露,“过脸产业”
  正在成为不法分子创建虚假身份、侵犯公民账
  号的帮凶……一组组数据、一个个案例让每一
  个身处数字世界中的人们,随时感受到信息泄
  露阴霾的笼罩。
  事实上,采集公民生物特征的行为并非无
  法可依,我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了“谁收集、
  谁负责”的原则。同时规定收集个人信息须经
  被收集者同意,其中包括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正在制定中。
  技术的进步,让采集信息的门槛越来越
  低,但并不意味着任何公司机构和商业主体都
  可以采集个人身份特征等敏感信息。个别公司机构,在打着创新便捷、推动技术进步的旗号,采集用户信息之前,应当先叩问自己是否有能力扎好篱笆,又是否肩负起保障公民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注意采集信息有度,并时刻抱以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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