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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四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本报讯(记者宋菲菲)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对四类构成操纵的情形予以明确。这四类构成操纵的情形分别是: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对合约或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的,构成操纵。
  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构成操纵。
  《规定》还表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规定》自2019年11月22日起施行。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依法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确保期货市场有序发展,持续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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