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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新规
信用评级业迎统一监管
  本报讯(记者陈平)日前,央行、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对外公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明确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办法》是国内信用评级行业监管的统一标杆,一改过去评级行业由多个部委“分而治之”的分业监管格局。
  《办法》统一现有的信用评级行业监管标准,对从业人员管理、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独立性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具体规范。
  为保障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防范利益冲突,《办法》就回避制度、股东行为等方面设置了相应约束,还明确列出信用评级机构不得有的七大负面清单行为:
  篡改相关资料或者歪曲评级结果;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承诺低收费、诋毁同行等手段招揽业务;以挂靠、外包等形式允许其他机构使用其名义开展信用评级业务;与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或者相关第三方存在不正当交易或者商业贿赂;向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或者相关第三方提供顾问或者咨询服务;对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或者相关第三方进行敲诈勒索;违反信用评级业务规则,损害投资人、评级对象合法权益,损害信用评级业声誉的其他行为。
  四部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信用评级机构的职责在于独立、公正、客观地对信用风险做出评估,因此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至关重要,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利益冲突管理也是事中、事后管理的重点。《办法》从五个方面专门对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独立性作出规定。包括执业独立性、机构独立性、人员独立性、部门独立性、薪酬独立性。
  此外,《办法》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提高了罚款金额,包括未按规定办理备案、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违反独立性要求、从事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行为以及以礼金、回扣等方式输送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等多项内容。相关报道见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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