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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机制
调整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条件
  本报讯(记者吴延军)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种类日益丰富,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工具创新和发行相关制度,银保监会于近日正式发布实施《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下文简称《指导意见》修订稿)。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调整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名称,更准确地体现触发事件的含义;二是调整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条件,按照会计分类对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设置不同触发事件;三是规定资本工具损失吸收顺序,所有同级别资本工具应同时吸收损失,不同级别资本工具应依次吸收损失;四是明确了减记应为永久减记,触发事件发生时减记型资本工具可部分减记,但减记部分不可恢复;五是明确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的相关要求,包括通过市场化定价吸引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参与投资、确保资本工具发行和赎回有序衔接等。
  上述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后,会计分类为权益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可仅设无法生存触发事件,与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要求相同。为保持不同层级工具之间资本属性的阶梯性,《指导意见》修订稿规定,当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应先于二级资本工具吸收损失。相关报道见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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