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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
本报讯(记者宋菲菲)近日,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
具体来看,本次《通知》对此前的监管规定进行了几方面的修订。
一是明确开展条件,充实委托内容。在开展条件方面,《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条件,并在开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合作机构。此外,在委托内容方面也进行了“扩容”,此前保险机构的委托事项仅包括提供健康保障的方案设计和咨询建议、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等。此次修订,将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健康管理服务等纳入委托事项。
二是取消了该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银保监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规定审慎开展业务,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是取消委托投资功能,规范管理费用。《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异化为理财业务,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从制度上避免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
针对实际中存在的收取的管理费明显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情况,《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应覆盖委托管理业务的各项成本,也可以根据实际管理成本进行浮动,但浮动办法应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
四是加强业务监管,防范潜在风险。本次修订着重从明示禁止性行为、加强保险公司主体责任、探索行业自律等方面强化此类业务监管。如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为他人提供违法便利,不得以明显低于实际管理成本的管理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异化为健康保险业务;不得通过虚构材料或者超出健康保障委托范围等方式支付受托资金,为委托人套取账户资金提供便利等。
具体来看,本次《通知》对此前的监管规定进行了几方面的修订。
一是明确开展条件,充实委托内容。在开展条件方面,《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条件,并在开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合作机构。此外,在委托内容方面也进行了“扩容”,此前保险机构的委托事项仅包括提供健康保障的方案设计和咨询建议、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等。此次修订,将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健康管理服务等纳入委托事项。
二是取消了该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银保监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规定审慎开展业务,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是取消委托投资功能,规范管理费用。《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异化为理财业务,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从制度上避免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
针对实际中存在的收取的管理费明显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情况,《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应覆盖委托管理业务的各项成本,也可以根据实际管理成本进行浮动,但浮动办法应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
四是加强业务监管,防范潜在风险。本次修订着重从明示禁止性行为、加强保险公司主体责任、探索行业自律等方面强化此类业务监管。如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为他人提供违法便利,不得以明显低于实际管理成本的管理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异化为健康保险业务;不得通过虚构材料或者超出健康保障委托范围等方式支付受托资金,为委托人套取账户资金提供便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