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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非法集资犯罪绝不能心慈手软
近日,轰动全国的e租宝集资诈骗案一审宣判,26人因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获刑,判处公司罚金19亿元,主犯丁宁被判无期徒刑,处罚金1亿元。
单从判决数目上看,这是历年处罚较重、罚款数额较大的惩处非法集资案的判决了。
但从E租宝案波及范围、对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及对社会形成的危害看,笔者认为对“e租宝”案件判决量刑明显过轻。
笔者清楚地记得,据披露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后经警方初步查明,“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客户遍布全国。
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犯罪嫌疑人都存在故意诈骗嫌疑,穿着新型互联网金融“马甲”,通过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三步障眼法及买通媒体宣传、官员站台等手法,大肆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集资诈骗及非法吸收存款,属于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不仅行径恶劣,绞尽诈骗之能事,用年化收益率在9%至14.6%远高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诱惑广大投资者;且心性贪婪,将非法集资得来的款项进行大肆挥霍、穷奢极欲,并进行慷慨赠予。警方初步查明,丁宁赠与他人的现金、房产、车辆、奢侈品的价值达10余亿元。仅对张敏一人,丁宁除了向其赠送价值1.3亿的新加坡别墅、价值1200万的粉钻戒指、豪华轿车、名表等礼物,还先后“奖励”她5.5亿元人民币,这给债权人带来了极大风险和损失。
反过头来看,同样是被以非法集资案判处死刑的我国以集资诈骗获罪的第一人吴英,最终被浙江省金华市中院一审认定,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从林卫平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从这里看,“e租宝”无论从哪方面讲,其祸害都远胜于吴英集资诈骗案,相关犯罪嫌疑主犯应被判处死刑,且还不能仅仅是判处1亿元罚金及对涉嫌犯罪的公司处罚金19亿元了事,而应是没收犯罪嫌疑主犯家庭及犯罪公司的全部财产,加大犯罪成本,也才是正常的法治之道,彰显法治的公道和威严,也才更有可能起到杀一儆百之作用,震慑住今后意图重操集资诈骗旧业的“瘾君子们”。
而且,目前集资诈骗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依然猖獗,并呈高发态势,需要对已往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案用重典惩治,才能刹住非法集资诈骗社会乱象并铲除其滋生的土壤。最近银监会等多部门出台的处置社会非法集资征求意见稿,就是在社会非法集资案频发的社会态势下推出的监管措施,意在营造打击非法集资高压社会环境。对此,司法部门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涉嫌非法集资案的判决决不能心慈手软,应高高举起重典治乱的法治利剑,砍向一切以身试法、扰乱社会金融秩序的金融犯罪之徒,从根本上遏制社会非法集资乱象,净化我国金融环境,营造优良金融生态。莫开伟
单从判决数目上看,这是历年处罚较重、罚款数额较大的惩处非法集资案的判决了。
但从E租宝案波及范围、对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及对社会形成的危害看,笔者认为对“e租宝”案件判决量刑明显过轻。
笔者清楚地记得,据披露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后经警方初步查明,“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客户遍布全国。
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犯罪嫌疑人都存在故意诈骗嫌疑,穿着新型互联网金融“马甲”,通过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三步障眼法及买通媒体宣传、官员站台等手法,大肆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集资诈骗及非法吸收存款,属于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不仅行径恶劣,绞尽诈骗之能事,用年化收益率在9%至14.6%远高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诱惑广大投资者;且心性贪婪,将非法集资得来的款项进行大肆挥霍、穷奢极欲,并进行慷慨赠予。警方初步查明,丁宁赠与他人的现金、房产、车辆、奢侈品的价值达10余亿元。仅对张敏一人,丁宁除了向其赠送价值1.3亿的新加坡别墅、价值1200万的粉钻戒指、豪华轿车、名表等礼物,还先后“奖励”她5.5亿元人民币,这给债权人带来了极大风险和损失。
反过头来看,同样是被以非法集资案判处死刑的我国以集资诈骗获罪的第一人吴英,最终被浙江省金华市中院一审认定,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从林卫平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从这里看,“e租宝”无论从哪方面讲,其祸害都远胜于吴英集资诈骗案,相关犯罪嫌疑主犯应被判处死刑,且还不能仅仅是判处1亿元罚金及对涉嫌犯罪的公司处罚金19亿元了事,而应是没收犯罪嫌疑主犯家庭及犯罪公司的全部财产,加大犯罪成本,也才是正常的法治之道,彰显法治的公道和威严,也才更有可能起到杀一儆百之作用,震慑住今后意图重操集资诈骗旧业的“瘾君子们”。
而且,目前集资诈骗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依然猖獗,并呈高发态势,需要对已往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案用重典惩治,才能刹住非法集资诈骗社会乱象并铲除其滋生的土壤。最近银监会等多部门出台的处置社会非法集资征求意见稿,就是在社会非法集资案频发的社会态势下推出的监管措施,意在营造打击非法集资高压社会环境。对此,司法部门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涉嫌非法集资案的判决决不能心慈手软,应高高举起重典治乱的法治利剑,砍向一切以身试法、扰乱社会金融秩序的金融犯罪之徒,从根本上遏制社会非法集资乱象,净化我国金融环境,营造优良金融生态。莫开伟
